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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区(江防林场、沌阳街道、国营中捷农场)、三口镇、安字营镇、星河街街道、万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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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公布之际,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人就《实施细则》的修订出台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问:请介绍一下修订《实施细则》的必要性。

  答:修订《实施细则》是规范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迫切需要。随着中国政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境外来华经商、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的人员数量持续增加,境内外国人参加宗教活动的需求日益增多。原《实施细则》在保障境内外国人正常宗教活动,尤其是参加集体宗教活动方面的规定还需要完善。同时,一些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进行非法传教、参与非法宗教活动,影响了我国宗教和睦甚至社会和谐稳定。对此,我国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和一些外籍人员均希望进一步明确相关制度,规范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

  修订《实施细则》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对许可条件、权限、程序、时限等作出具体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原《实施细则》对涉及的4项行政许可:境内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我国五种宗教以外的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与我国政府部门或宗教界等交往审批、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需要作进一步规范。因此,有必要通过修订《实施细则》,明确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规范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行政许可行为。

  2.问:新修订《实施细则》在保护境内外国人正常的宗教活动方面包括哪些内容?

  答:中国一贯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在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对此便作出了明确规定。新修订的《实施细则》重申了中国尊重境内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依法保护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具体而言,境内外国人合法的涉宗教活动主要包括: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参加宗教活动;可以在寺观教堂或者经批准的临时地点举行集体宗教活动;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按宗教习惯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会等宗教仪式;可以与中国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等进行宗教方面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外国宗教教职人员经邀请可以在寺观教堂讲经、讲道;经相关宗教团体同意,外国人可以来中国宗教院校留学;经中国宗教院校按照法定程序聘用,外国人可以作为外籍专业人员到宗教院校讲学等。

  3.问:新修订《实施细则》就境内外国人举行集体宗教活动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做好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的服务和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境内外国人举行集体宗教活动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国内寺观教堂提供专场服务;二是如果寺观教堂不具备提供专场服务条件的,可以在中国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的临时地点进行。

  境内外国人拟在寺观教堂举行集体宗教活动,应当由推选出的召集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提出书面申请。宗教团体根据申请和当地寺观教堂的情况,确定为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提供专场服务的寺观教堂。为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提供专场服务的寺观教堂应当与召集人签订协议,明确集体宗教活动的时间安排、活动方式、活动次数、活动人数、安全措施、双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事项。

  当地寺观教堂不具备提供专场服务条件的,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应当书面答复召集人。召集人可以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设立临时地点。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征求相关县市宗教事务部门以及宗教团体的意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在临时地点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正常的生产、学习、生活,接受所在地宗教事务部门的管理。

  4.问: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从事宗教活动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答:我们注意到,确有一些外国人不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在我国境内举行非法宗教活动、违法进行传教活动。《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境内外国人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尊重中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接受中国政府依法管理;不得利用宗教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不得违背中国的公序良俗。境内外国人不得进行下列涉宗教的活动:(一)干涉和支配中国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事务,干涉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和管理;(二)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院校;(三)宣扬宗教极端思想,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利用宗教破坏中国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四)擅自开展讲经、讲道或者举行集体宗教活动;(五)在中国公民中发展宗教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六)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中国司法、教育、婚姻、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活动;(七)制作或者销售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宗教电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散发宗教宣传品;(八)接受中国组织及公民宗教性的捐赠;(九)组织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十)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宗教活动;(十一)其他涉宗教的违法活动。 【编辑:邵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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