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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服务的区域:市辖区(下辖5个街道办事处、3个镇、9个乡、)!




长岭县水田镇









李元庄村村,四方台社区,茶东村,盘龙村,西尉村,红专村,董砦村,丰城村,南寨子永联村,童家村,西刘村,靖江村,三红村东南村,钱家埭村村,河南。







市辖区(许堡乡、向应街道、长河镇)、罗溪瑶族乡、李万街道、善应镇、松城街道)




帮布村,总屯一村,兰坨里北,南浜村,伏坡村,石头河子村,东蔬社区,刘西嘴村,张庄村陈赵村,东源社区,尹家坝村,小杨官村,花园村亚拱村,华兴社区,白龙桥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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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丰村,包家堡村,纯集,马家村,顾庄,帅塅村,东源县仙塘镇坭坑,丽村,青龙湖村建设村,南寨,前掌大村,亚木村,汪家庄蔡河苑村,梅楼,宋家窝铺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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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下辖9个街道、7个镇、5个乡









延安市(下辖1个街道、5个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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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州市(马店镇、石井镇、昭阳街道)、大屯镇、书洋镇、中阳乡、济源市承留镇) 花厅村,呼家,东张庄村,王楼寨村,下沙河村,北石桥村,珍田,马湖村,姚一社区民丰村,云岭村,金溪村,白鹤观村,犁耙村岩湾村,赵平坊村,温家村

  一些小微企业为了“便利”“面子”,在交易时不签合同、不留交易痕迹,一旦发生争议,容易陷入举证困境

  微信表情被“认证”,助小微企业主拿回货款

  阅读提示

  现实中,因“便利”“面子”等各种各样的原因,一些小微企业在进行交易时,仅仅是打个电话、发个微信,不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甚至没留下任何交易痕迹。一旦双方出现争议,受损一方往往维权困难。法官提醒,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养成留存书面交易习惯,推动双方贸易行为从“熟人信任”转向“法治规则”。

  常年交易的“熟人”采购商突然闭店而去,余下一堆货款未结清。供采双方既没签订过供货合同,也没有进行过书面对账结算。这种情况下,未结货款还能要得回吗?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近日,湖南衡阳石鼓区人民法院通过灵活采信微信聊天记录,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中,原告供货商以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据,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法院结合前后文字、双方交易习惯,在采信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基础上,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

  律师提醒,商事交易中,即便有此类案例做支撑,事前防范及事中控制的效果远大于事后救济。因此,即便出现案例中难以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况,企业也应当在日常交易中重视对交易过程书面留痕,以免陷举证困境。

  合作4年的采购商跑路

  湖南衡阳人肖女士经营着一家烘焙原料商行。2020年起,经营蛋糕店的周某开始从肖女士处购买原材料,双方就此开始长达4年的供采合作。

  基于行业熟人交易习惯,肖女士与周某并未签订书面供货合同,货款采取“先供货、后结账”模式,双方交易频繁,且供货及支付货款均不定期。2021年某日,双方对账后,肖女士发现周某已欠了6万余元的货款,周某打了欠条,承诺一个月后一次性还清,并约定了欠款期间的利息及逾期利息。

  此后,肖女士本着对周某的信任,继续与周某正常往来交易。即便周某有时不能及时结清货款,她也没太放在心上。

  直到2024年5月,眼看周某欠的货款越积越多,肖女士有些坐不住了。她盘点发现,周某新增3万余元货款未结清,加上之前欠条约定的6万余元未结清欠款,欠款已多达9万余元。

  肖女士将结算情况通过微信发给周某后,周某像往常一样回复了一个“OK”微信表情,并在次日支付了3.5万元货款。考虑到周某可能资金周转紧张,肖女士未再进一步追索欠款。

  然而在2024年的最后一次供货中,肖女士竟发现,周某经营的店面已然停业。当她通过微信、电话联系对方时,发现对方已“神秘消失”。此时,周某尚有6万余元货款未结清。

  无奈,肖女士只好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货款6万余元及利息。

  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作证据

  石鼓区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发现,在此案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书面供货单也不完整,亦未进行书面对账结算。每月供货后,原告会在微信告知被告未结清的货款数额,被告回复“OK”“好的”表示确认。法院据此认为,双方交易中已形成“用表情符号表示同意”的惯例。

  原被告约定进行制作糕点的原材料买卖,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双方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货款,违反了买卖合同的基本义务,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同时,被告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损失,应进行相应赔偿。综上,石鼓区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周某支付原告肖女士货款6万余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在法律上,单纯微信表情一般难以直接认定为有效承诺,但在特定语境和证据支持下可能被认可。”主审法官解读,该案中,法院判决灵活认定电子证据,对微信聊天的“OK”表情或“好的”文字消息,不机械要求形式完备,而是结合交易习惯推定其法律效力,破解小微企业“无合同、无签收”的举证困境。

  该法官同时提醒,广大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养成留存书面合同、签收单、定期对账的交易习惯,在涉及合同成立、金额确认等关键事项时,应要求对方以文字形式明确表态,如“同意”“确认无误”等,推动双方贸易行为从“熟人信任”转向“法治规则”。

  交易应重视对过程书面留痕

  现实中,因“便利”“面子”等各种各样的原因,一些小微企业在进行交易时,仅仅是打个电话、发个微信就进行交易,不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甚至没留下任何交易痕迹。如此一来,一旦双方出现争议,受损一方往往维权艰难。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商事交易中,事前防范及事中控制的效果远大于事后救济。所以即便出现案例中难以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况,企业也应在日常交易中重视对交易过程书面留痕。”泰和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告诉记者。

  吕帅提醒,民事诉讼中,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时必须提供原始载体,而且要保证原始载体上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同时应当证明对方当事人是该微信号的使用者,否则即便证据再充分,也可能因为形式不合规而不被采信。此外,因为微信是个人注册使用,微信昵称、头像、签名等信息也随时都有可能更改,所以还需要留意收集对方姓名、手机号码、收款信息等其他证据佐证。

  交易内容留痕涉及诉讼中最重要的事实认定问题。吕帅提醒,即使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也应尽量在微信聊天中体现合同内容,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订单信息。

  本报记者 王鑫 方大丰《工人日报》(2025年07月03日 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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