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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5年前转卖的一批口罩存在质量问题,毛成接连牵涉了两起诉讼。

最初,口罩的广州买家李某某起诉了口罩生产商东莞市志森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森公司”)和毛成,一审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二审东莞中院均认定,在这笔口罩交易中,毛成是案涉交易的出售方,毛成退还全部货款112万元。

毛成认为自己只是交易的中间人,责任应该由生产商志森公司承担,但他申请再审一直没有结果。毛成遂起诉了志森公司,要求退还货款。

随后,毛成起诉志森公司的案件出现了争议。志森公司认为对方任由货物不合理堆放三年有余,不仅超过质保期,还导致货物不当保管而损毁,从而导致事实真伪不明。买家李某某出庭作证指出案涉有问题的口罩系由志森公司生产。

今年3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毛成的诉求请求。

对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某所作的检测报告的检测样品来源于志森公司,志森公司向毛成交货至今已四年有余,客观上已不具备鉴定的条件。据此,2025年3月中旬,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驳回毛成的诉讼请求。

毛成认为,在之前自己与买家李某某的诉讼中,一审、二审法院均已认定,案涉口罩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口罩生产商志森公司理应承担责任,退还货款。目前,毛成已决定上诉。

作出一审判决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答疑笔录》。

作出一审判决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答疑笔录》。

转卖口罩因质量问题引起纠纷

“90后”毛成在广东东莞生活多年,于2017年加入东莞蓝天救援队,参加了大大小小的救援行动上百场。他热衷公益的故事曾被当地媒体报道。

因为转卖了一批口罩,毛成不仅赔了钱,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

据毛成讲,2020年4月,口罩紧俏,他在朋友圈看到,有人求购口罩。经了解,对方是老板李某某的司机胥某某,李某某公司急需一大批口罩。后面,毛成和自己的朋友肖某合伙,找到了口罩货源,大概9万个口罩,转卖给李某某。

毛成称,此后,他从志森公司购买价为每个4.7元,一共212400个KN95口罩,转卖给李某某公司的价格为每个5.3元,总货款1125720元。2020年5月4日,毛成将这批KN95口罩送给李某某,之后李某某分四次付清了1125720元的货款。

毛成称,当时交易都是口头约定,没有签任何书面协议。在涉及志森公司这笔交易上,他和朋友肖某只是中间人,共赚到了10万元的差价,他本人分得4万元的报酬。

2020年6月,李某某委托第三方鉴定显示,案涉口罩不合格。

李某某向澎湃新闻表示,在交易时,他清楚这批口罩是志森公司生产的,后在志森公司、毛成的催促下,在口罩的检测报告未出来前,他就付清了货款。后面,检测报告显示,这批口罩有质量问题,于是他要求换货。

值得注意的是,这批KN95口罩的执行标准是GB2626-2006,要求对非油性颗粒物过滤率达95%以上。2020年6月初,由第三方公司作出的检测报告显示,李某某送检的KN95口罩不符合标准。

李某某表示,得知口罩不合格后,他要求毛成和志森公司换货。2020年5月8日,毛成和志森公司送来了新的口罩,他要求先进行质量鉴定,等鉴定报告出来后再接收,然而对方不同意,双方僵持不下,导致没有换货成功。后面,对方打算把口罩拉走,他不同意,拦住不让,双方发生口角,还报了警。

李某某称,之后,他多次要求志森公司、毛成退换货,但志森公司、毛成以各种理由一直拖延,导致此事一直没有解决,这批口罩一直积压在仓库内,仅仓库保管费就有10多万元。而且,口罩保质期一般为2-3年,这批口罩生产仓促,是“白板”口罩,早就没法使用了。

志森公司提供的鉴定报告显示,其送检的KN95口罩符合标准。

志森公司提供的鉴定报告显示,其送检的KN95口罩符合标准。

法院认定其为“出售方”而非“中间人”,应退还货款

因协调无果,李某某选择起诉维权。其中,志森公司是第一被告,毛成是第二被告。李某某诉请解除李某某和志森公司的口罩买卖合同关系,志森公司返还其货款1125720元,毛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据相关判决书,一审中,志森公司称,志森公司和李某某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志森公司生产的口罩经检测均符合国家标准。毛成称,李某某和志森公司的交易是当场验货付款的,李某某付款后再提出质量问题,有违合同约定;自己只是交易的中介,实际所得是中介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在这笔交易中,毛成是案涉交易的出售方,而志森公司并非案涉交易的主体。法院解释,在这批口罩交易中,口罩价格由毛成对外确定,并进行送货及收取货款。李某某的司机胥某某提出质量问题后,毛成也一并到现场换货。毛成已实际履行了出售方的义务,因此法院认定毛成是案涉交易的出售方。此外,志森公司并没有参与案涉交易的洽谈,毛成也没有向李某某一方披露志森公司的信息,李某某在矛盾出现后才知道志森公司的名字,李某某与志森公司并没有买卖的合意,因此志森公司并非案涉交易的主体。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客观实际,过滤率是需要时间及特定的仪器进行检测,当场不可能作出是否合格的判断,而且,后续也存在尝试换货的情况。法院认定案涉口罩存在质量问题。

2021年4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毛成向李某某退还案涉口罩货款1125720元,并取回212400个口罩。

毛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东莞中院二审认为,毛成主张其是作为志森公司的代理中介与李某某进行交易,但志森公司对此均不予确认,毛成在本案中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志森公司存在代理关系,应由毛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判决认定案涉交易的出卖人为毛成于理有据,予以维持。

2021年9月,东莞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某表示,作为原告,他认为口罩是志森公司生产的,口罩有问题,志森公司需担责。因此,在起诉时,他把志森公司列入了第一被告,他也无法理解为何法院最后判决时把志森公司剥离出来。

毛成无法接受上述判决结果,申请再审尚未有结果。

由于双方迟迟未达成一致,21万个口罩在仓库堆放多年。

起诉生产商,因无法证明是“同一批口罩”败诉

毛成说,自己只是普通的上班族,根本无力偿还口罩货款1125720元,自己已经成了“老赖”。

无奈之下,毛成起诉了供货的志森公司。他的主要诉讼请求是,解除他和志森公司的口罩买卖合同,志森公司及其老板尹某某退还案涉口罩货款997011元。毛成表示,在此前的官司中,法院一审二审都认定,案涉口罩存在质量问题,他有理由向口罩的生产厂家志森公司索赔。

澎湃新闻联系志森公司求证相关情况,未获得回应。据相关判决书,此案一审中,志森公司称,毛成于2020年5月8日就已经知道货物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其作为买受人应及时将货物封存,行使质量检验权或申请司法鉴定,但毛成任由货物不合理堆放三年有余,不仅导致货物超过质保期,还导致货物不当保管而损毁,从而导致事实真伪不明。前案审理过程中,各方均表示未对志森公司的货物进行封存,无法确定检测报告及庭审现场展示的口罩是否源于志森公司。志森公司无论在交易时还是两案的庭审中,均认为自家的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志森公司提供了一份检测报告,显示其生产的KN95口罩符合标准。该检测报告由第三方公司于2020年5月初作出。对此,毛成、李某某均表示,这份检测报告是志森公司后面拿出来的,其样品并非来自当初卖给李某某的口罩。

李某某向澎湃新闻表示,在此案一审中,他出庭作证了,如实说明当时的情况,并指出案涉有问题的口罩就是志森公司生产的。

针对此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首先,从毛成的合伙人肖某与志森公司老板尹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双方交易并未明确约定交易口罩的过滤效率,毛成以其与李某某约定的过滤效率作为判断志森公司提交的口罩是否合格的标准,突破了合同相对性,法院不予采纳。

其次,根据毛成与李某某的司机胥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毛成与李某某存在多次交易,在毛成向志森公司购买口罩前,毛成交付的货物已被李某某提出过质量异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某所作的检测报告的检测样品来源于志森公司。

再是,李某某对口罩提出异议后,志森公司按毛成的指示运输口罩至李某某处用于更换不良品,但未更换成功,之后李某某亦未将其所称的不良品退回给志森公司或毛成。

最后,另案审理过程中,志森公司提交了检验报告,主张其交付的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毛成对检验报告予以确认,该案一审、二审判决认定毛成应向李某某退还货款均是基于毛成或肖某曾向李某某方确认该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并同意换货这一事实。志森公司向毛成交货至今已四年有余,客观上已不具备鉴定的条件,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志森公司向毛成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国家标准,毛成诉请志森公司退还货款及赔偿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2025年3月中旬,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毛成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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