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391MB+
人气:13238
承办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关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一方以索取财物作为结婚条件的,或将获得高额彩礼作为登记结婚的决定性因素,与对方明显无感情基础的,可以推定为无结婚意愿。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彩礼应当返还。本案中,原告杨某与被告白某某按习俗筹办婚礼,被告收取男方彩礼30万元后,又要求原告购买房屋,原告杨某由于经济能力有限未购买房屋,白某某因此拒绝办理结婚登记。双方虽有同居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被告白某某以获得高额彩礼并要求男方购置车辆、房屋等条件作为登记结婚的条件,可认定双方无感情基础,推定其无结婚意愿。基于婚姻自由的原则,法院仅处理彩礼返还纠纷。